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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app体育工业富联(601138):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五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636人,可行权数量为 3,431,276份; ? 行权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股普通股。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225,00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9,695,300,222股的 1.14%。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 180,00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9,695,300,222股的 0.91%;预留授予权益总数45,00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9,695,300,222股的 0.23%。
1、2019年 1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 3月 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年 3月 4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年 3月 4日至 2019年 3月 14日。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9年 3月 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了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 892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47,021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05元/股;本次实际向 3,893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183,35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3元/股。上述权益已于 2019年 5月 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6、2019年 8月 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1.921元/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 5.901元。
7、2019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 74名激励对象授予 473,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921元/股;本次实际向 364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48,32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901元/股。上述权益已于 2019年 10月 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8、2019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权益授予、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 20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3,755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921元/股;本次实际向 428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11,096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901元/股,取消授予剩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7,159,432股。上述权益已于 2020年 5月 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公司同意注销 4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181,075份,同意回购注销 5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80,450股。
9、公司于 2020年 4月 28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0年 4月 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公司于 2020年 4月 28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0年4月 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5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2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20年 5月 28日,公司召开了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有关事宜的议案》。2019年 5月 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0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921元/股调整为 11.721元/股。
13、2020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70,52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5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031,585股。
14、2020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7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00,38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427,240股。
15、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1,192,752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41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3,398,140股。
16、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9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40,78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5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44,660股。
17、2021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789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4,630,813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67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8,045,338股。
18、2021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6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27,636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7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73,216股。
19、2021年 7月 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721元/股调整为 11.471元/股。
20、2021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63,82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1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753,945股。
21、2021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4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00,52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2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64,550股。
22、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81,752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79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3,228,952股。
23、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6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234,79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08,988股。
24、2022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715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987,638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449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6,287,452股。
25、2022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9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03,783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59,571股。
26、2022年 8月 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471元/股调整为 10.971元/股。
27、2022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50,94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276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605,165股。
28、2022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87,68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42,560股。
29、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41,751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4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923,859股。
30、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2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1,66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4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20,100股。
31、2023年 5月 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672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748,901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28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4,810,309股。
32、2023年 5月 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3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16,57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33,662股。
33、2023年 7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0.971元/股调整为 10.421元/股 34、2023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48,46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26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579,095股。
35、2023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8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9,82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6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50,182股。
36、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41,75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28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838,723股。
37、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1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5,995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32,275股。
38、2024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五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636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431,276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12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3,548,544股。
39、2024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2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87,01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6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83,172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首次实际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 20%。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富士康工 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第五个行权期公司业绩条件:2023年净利润 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平均水平。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及本股权 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新增并购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 2020年、2021、2022年 净利润分别为 174.31亿元、 200.10、200.73亿元,前述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净利润为 191.71亿元;2023年净利润 为 210.40亿元,业绩条件已 达到,满足该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 额度*行权系数 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达标情况做出绩 效考核,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行权系数 A+ 100% A 100% B 80% C 50% D 0%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公司根据 2023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按照规定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6、股票来源: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7、行权安排:本次行权起始日期为 2024年 5月 28日,行权截止日期为 2025年4月 30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2019年 4月 30日公司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价格为 12.05元/股;2019年 6月 20日,公司实施 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红利 0.129元,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2.05元/股调整为 11.921元/股。2020年 6月 30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元,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921元/股调整为 11.721元/股。2021年 7月 27日,公司实施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元,故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471元/股。2022年 8月 5日,公司实施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元,故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971元/股。2023年 7月 28日,公司实施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元,故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0.421元/股。如后续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根据规定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公司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公司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 636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431,276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爱游戏app体育。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登记、解除限售手续。
2、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